class Foo {
public:
Foo(int a, int b);
Foo();
};
Foo foo;
int main(){
foo(1,3);
}
如果我使用全局类Foo,这是正确的做法吗?
如果没有,请问这是正确的方法吗?
注意:我要全局类对象。
是的,您可以声明任何类型(类或非类)的全局变量。
不,您不能在函数内再次“调用”构造函数以对其进行初始化。但是,您可以使用副本分配运算符执行此操作:
Foo foo;
int main()
{
foo = Foo(1, 3);
}
或者,您可以具有用于设置或重新初始化对象的“设置器”功能。
顺便说一句,并根据类中的数据,您可能需要阅读3的规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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